律师随笔
水电站蓄水过高致农田道路被淹被判赔偿损失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3年08月01日
小水电站因蓄水过高,淹没了农户的耕地和通行的道路,致使农户的农作物受损,并造成出行不便。2013年4月24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被告广昌县旴江镇昌达水电站采取措施降低水位,排除妨碍,确保水位低于受淹耕地和道路,并按照原道路标准修复路面,同时,补偿原告谢平耕地受淹损失2100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至2011年4月,管林秀与旴江镇大陵村村头小组协商,后经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局批准,在大陵港上游修筑蓄水水坝一座用于发电。2012年4月24日经注册登记,水电站命名为“昌达水电站”,性质为普通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管林秀。2012年5月,水电站正式营运发电。水库在蓄水过程中,遇有强降雨时,水位上升,造成水库旁边的道路淹没,给谢平等七原告通行王麻埠组耕种带来不便,原告谢平所属经营权的耕地1.5亩受淹。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七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被告旴江镇昌达水电站是经相关部门批准并经注册登记的合伙企业,可以依法使用自然资源,但是,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昌达水电站在生产、营运过程中,造成水库旁边的道路淹没,影响通行,应当排除妨碍,确保原告正常通行;造成部分耕地受淹,受损的稻子应当予以赔偿,并排除妨碍,恢复耕地正常耕种,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