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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琉璃瓦翻落砸伤雇员 雇主开发商连带担责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3年08月01日
雇员在搬运琉璃瓦的过程中,被从天而降的琉璃瓦砸伤右肩和手臂,造成九级伤残,事发后各方当事人相互推诿,拒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被逼无奈的雇员只好将各方当事人告上法庭。2013年4月26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雇主和作为发包方的开发商连带赔偿雇员近6万元。
魏小年因承包江西省东乡县某开发商的屋面瓦安装工程,需要雇请人员,开始的时候魏小年第一个想到的便是其同村好友张仁发,但因张仁发有事不能接受雇请,魏小年便雇请张泉水去工地从事搬运琉璃瓦工作。2013年1月26日下午,在张泉水将琉璃瓦搬运至斗车的过程中,由于运行至屋顶的升降机中的斗车发生倾覆,斗车中的琉璃瓦从天而落,有一部分砸中了张泉水的右肩和手臂,造成张泉水严重受伤。事发后,张泉水被送往医院救治,花费医疗费用12178.53元,被诊断为:1、右肩锁关节脱位并右锁骨外端撕脱性骨折;2、右手皮肤挫裂伤。出院医嘱:1、门诊治疗壹个月;2、建议休息半年;3、等再次手术取内固定物(费用约人民币伍仟元);4、随诊。后张泉水还被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九级伤残。雇主魏小年在支付张泉水10000元医疗费之后便玩起了“躲猫猫”,消失不见。
法院同时查明,张泉水、魏小年均不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的相应资质。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对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原告张泉水从事被告魏小年指示范围内的工作,并由魏小年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双方构成雇佣法律关系,作为雇主的魏小年本应对张泉水的职业活动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责任,但由于魏小年在张泉水从事工作时,未设防护措施,致使张泉水被高空翻落的琉璃瓦砸中造成严重受伤,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张泉水有从事工地工作的经验,应具有安全防护的意识,但在本次事故中,其未按要求做好相应的防护,其本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被告江西省东乡县的某开发商作为该工程的发包方,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魏小年并没有相应施工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选任不当过失,且在施工过程中对魏小年的施工安全管理监督不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的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应当与魏小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