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小偷扒窃买菜妇女130元被处拘役4月罚1000元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3年08月06日
8月1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以被告人曾X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3年5月21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曾XX窜至泰宁农贸市场寻找扒窃目标,当其发现推着婴儿车(其孙子坐在车内)的叶XX在买完菜后将钱包挂在婴儿车手柄上,便尾随其后,趁叶XX在一摊位前买眼镜时将其钱包盗走(内有现金人民币130元),并逃离现场。后被目睹整个作案过程的路人与叶XX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