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被人瞪一眼心生不快 七少年报复伤人均获刑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3年08月12日
三网虫少年所撑雨伞因雨水滴落对他人,被人瞪了一眼,心生不快,便纠集人马对他人进行报复殴打,造成一人重伤的后果。近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覃广成、彭帅、唐龙、王祖念、黄成、韦林金、何仲民因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缓刑三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罚。
2012年9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唐龙、覃成广、韦林金徒步去金城江区新建路黑白网吧上网,在路过“零距离”眼镜店门前时,唐龙所撑的雨伞雨水滴对在屋檐下躲雨的黄永林和车满新,黄永林便狠狠瞪了唐龙三人一眼。唐龙心生不快,提出要教训黄永林一下,覃成广、韦林金表示同意。三人走到黑白网吧前时,分别找到了被告人何仲民、彭帅、王祖念、黄成等人,说明目的后,七人一起返回到“零距离”眼镜店前,即对黄永林和车满新等人进行殴打。在殴打中,唐龙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弹簧卡刀朝黄永林背部捅了三刀,当众人看见黄永林受伤出血后,七被告人便分散逃离现场。经河池市一品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永林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人身伤害致残程度为九级伤残。
七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辨护人辩称,七被告人有五人是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案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坦白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共6.6万元,取得受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应酌情给予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覃广成、彭帅、唐龙、王祖念、黄成、韦林金、何仲民因不能正确地处理民事纠纷,结伙报复殴打他人,造成一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巳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唐龙、韦林金、何仲民、王祖念、黄成作案时系巳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后,七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了受害人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66000元,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给予从轻处罚。七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辩称七被告人有可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鉴于七被告人案后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七被告人均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深刻的认识,悔罪态度较为诚恳,对其判处缓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于是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