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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行为人对财物使用情况是否影响贪污罪的成立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3年08月16日
行为构成贪污罪,行为人对财物使用情况不影响贪污罪的成立。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并非仅指行为人自己将公共财物占有并享用,也包括将其转归为第三人非法所有。即使行为人日后将贪污来的公款用于捐助他人,也不能改变其占有公款上的非法性。因为这只是在贪污公款以后的一种处分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