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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买卖合同代理词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3年08月20日
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
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张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为刘某诉郭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代理人,现就本案相关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与本案无关,应驳回原告诉请。
原告提交的证据为三张送货单,三份单据上的发货人均非原告,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该发货单与其有任何关系,因此原告与本案无关,无权提起本诉讼。
二、被告与本案无关,不是适格被告
在送货单上,备注栏签名并非本案被告张某,其次,在该送货单上张某并非是提货人,第三,该两份送货单上顾客一栏填写的是某公司,与张某亦无任何关系,单据不能显示是被告收取的货物。
三、案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送货单的时间分别为某年某月某日,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综上所述,原告与本案无任何关系,被告亦不是适格被告,且案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代理人:赵军敏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