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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某董事长离婚案8年后结束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3年08月22日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持续了7年的甘肃武酒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武酒集团)董事长朱永忠与前妻张某巨额财产纠纷案终于“收官”。朱永忠名下的甘肃三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简称甘肃三丰公司)85%的股权和甘肃三丰公司投资在武酒集团的70.55%股权都是“集体”的,并非朱永忠“个人”的,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张某的再审请求。   离异夫妻的巨额财产纠纷
  2005年8月9日,兰州三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简称兰州三丰公司)董事长、武酒集团董事长、甘肃三丰公司实际出资人朱永忠和其妻张某离婚,双方签订自愿离婚协议,约定“男方带走随身衣物,其余全归女方所有”。
  离婚两年后,张某举出前夫朱永忠拥有三家公司的巨额注册资本:拥有兰州三丰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中的39万元,占股份比例的78%;拥有甘肃三丰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中850万元,占股份比例的85%;拥有甘肃三丰公司占有武酒集团3000万元中的2500万元,占股份比例的83%,朱永忠应占股份比例的70.55%。张某要求朱永忠分割股份,遭到朱永忠的拒绝。于是,张某将朱永忠起诉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朱永忠离婚履行协议,将朱永忠在兰州三丰公司、甘肃三丰公司以及武酒集团所占股份的一半划归自己所有。
  一波三折的“划分”官司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向法庭所举证据能够证明朱永忠在上述两家公司投资、以及甘肃三丰公司在武酒集团投资中属于朱永忠个人出资的部分是在其与朱永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投资,应当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张某要求对朱永忠在三家公司所有的股权进行分割,亦属合法。一审宣判后,双方均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2008年1月7日,省高院以“原审判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依据不足”,对争议股权到底属于“集体”还是“个人”的事实未予查清,应该让兰州三丰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遂撤销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
  2008年9月2日,兰州中院重审认定,兰州三丰公司、甘肃三丰公司及武酒集团的股份均不属于朱永忠、张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遂判决驳回张某的起诉。张某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后在省高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甘肃三丰公司在朱永忠名下的85%的股权由朱永忠、张某各占一半,甘肃三丰公司在武酒集团投资中朱永忠所占相应比例的70.55%股权由朱永忠、张某各占一半。
  2011年,当这份民事调解书生效3年后,省高院依据兰州三丰公司的申请及相关法律规定启动了再审程序,决定对该调解案再审。通过再审,省高院认为,兰州三丰公司78%的股份虽然登记在朱永忠的名下,实际是企业和职工的股本。朱永忠和张某提供的有关证据,不能证明甘肃三丰公司85%股份属于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夫妻的共同财产;武酒集团系由甘肃三丰公司、融丰公司、睿丰公司作为股东出资成立,张某主张武酒集团的股权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2012年4月9日,省高院做出终审判决,撤销该院于4年前做出的民事调解书,维持4年前兰州中院的一审判决,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随后,张某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法审理后认为原再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遂裁定驳回了张某的再审申请。
  日前,甘肃省工商局将朱永忠名下甘肃三丰公司的850万股份变更在兰州三丰公司名下,至此,这起由离婚案件引起的股权划分案件终于尘埃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