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转移房产又私签拆迁协议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3年08月22日
张XX与宋XX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屋,没想到离婚时却发现房产竟已转移至张XX与前妻之子张小X名下。正当宋XX请求撤销房产证时,张XX却与当地拆迁部门签订协议并领走了32万拆迁款。近日,宋XX将张XX父子告上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要求二人给付自己16万元。
法庭上,张XX称自己将房产以20万元转卖给张小X是为了筹钱给老父亲治病,张小X则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善意取得,与拆迁办达成的拆迁补偿协议合法有效,要求驳回宋XX的诉求。
经过法院调查,张XX与宋XX结婚后,通过房改购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该套房产转让了儿子张小X。两年后,宋XX向法院起诉离婚,由于该套房屋涉及第三人利益,法院没有进行处理。宋XX随后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房屋现有的房产证。
就在行政复议书撤销该房产证决定下达的前一周,张XX与当地拆迁办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领走了32万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房屋是张XX在其与宋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应视为共同财产,所以该房屋被拆迁而获得的拆迁补偿款应由二人共同享有。张XX虽称是通过买卖方式将房屋过户给张小X,但除了买卖合同和发票外没有其它证据证明张小X向张XX支付了房款,且行政复议决定书也撤销了登记在张小X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因此不能认定张小X获得该套房屋属于善意取得。由于张XX、张小X之间的房屋转让行为侵犯了宋XX的利益,所以由此带来的损失应该由前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按房改房价格出售的房屋不是单纯的房屋市场价,该出售价格中包含了夫妻双方的工龄折扣等福利待遇,如果该房屋由夫妻一方按当时购买价以个人财产购买并作为个人财产处理对另一方显属不公。因此,考虑我国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类似房屋首先应认定为夫妻共有。在认定共有的前提下,法院根据张XX对房屋的实际出资并结合房屋居住、管理等实际情况,最终判决张XX向宋XX赔偿人民币10万元,张小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