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同胞兄弟相煎何急 对簿公堂情何以堪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3年08月26日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同胞兄弟因土地使用权发生纠纷,造成兄弟反目,闹上法庭。6月18日,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金田法庭审结了这样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梁建和王丽系共同赔偿财产损失价值1100元给原告梁平。
梁平与梁建是同胞兄弟,梁建和王丽系夫妻关系。2001年5月,大哥梁平在依法获得的宅基地范围内建成房屋,并在紧靠房屋的左边建造檐阶和水泥桥。随后,兄弟俩因土地使用权发生纠纷,双方曾多次协商,并申请有关部门处理,但均无果。2010年初,大哥在未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住宅旁建造厨房一间、在紧靠厨房的土地(使用权有争议)上建造卫生间一间,导致双方的矛盾激化并发生了肢体冲突,大哥新建的卫生间屋角及住宅旁的水泥桥被弟弟及弟媳毁坏后将弟弟打致轻伤,大哥因此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因自家卫生间及水泥桥被毁坏,2012年5月14日,大哥一纸诉状将弟弟及弟媳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弟弟及弟媳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双方积怨太深,兄弟俩互不相让,大哥坚持土地使用权归是自己,弟弟及弟媳毁坏其家卫生间和水泥桥属侵权行为,应赔偿损失,但弟弟及弟媳则坚持认为土地使用权是自己的,毁坏的是建在自己土地上的建造物,因此不同意赔偿。随后,法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大哥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评估结论是:原告被毁坏的卫生间及水泥桥损失价值为1654元。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梁平建造的住宅属其合法财产,原告在其住宅左边紧靠住宅建造了檐阶和水泥桥,这是原告维护住宅及方便出入所必需,且建成时间较长,该建造行为亦符合农村习俗,不容非法侵害;两被告在无证据证明原告所建檐阶和水泥桥侵占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使用权的情况下,损毁了原告所建的檐阶和水泥桥,其行为已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告在未取得合法准建手续的情况下,在双方有争议的地方建造卫生间,点燃了双方矛盾激化的导火线,导致两被告采取过激行为,损毁了原告新建的卫生间屋角及住宅旁的水泥桥;可见,原告修建卫生间的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两被告在无证据证明原告所建卫生间侵占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使用权的情况下,实施损毁行为,其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亦不属于自助行为,故两被告的行为不合法,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两被告若认为原告侵占其土地建房,应通过合法途径去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原告的过错行为只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并不能免除被告的侵权责任,故两被告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