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法律格言 法理类(四)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3年10月15日
031、在我看来,失手杀人其罪尚小,混淆美丑、善恶、正义与不正义,欺世惑众,其罪大矣。----[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
032、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背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法]孟德斯鸠
033、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奥]路德维希?冯?米瑟斯
034、任何人不得通过损害他人的方式为自己获利
035、行使自己权利以不损害他人权利为限
036、不得推定任何人遗弃自己的财物。
037、契约胜法律。The agreement of the parties overrides the law.
038、避免损害者较取得利益者为优先。
039、债务证书在债务人之手中时,推定该债务已清偿。An evidence of debt found in possession of the debor is presumed to be paid.
040、法理乃法律之精神。The reason of the law is the soul of the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