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公安局的警力别用拧了》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3年10月20日
国务院2011年1月1日颁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禁止以停水停电等暴力行为进行拆迁,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在拆迁当中,使用停水停电、堵塞道路、行凶打人的方式,这都属于暴力行为。暴力行为就是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对此行为应依法打击、予以惩罚,这是公安机关的职权,也是其法定的义务。一般来说,拆迁方都是有权利的人,小到村委会,大到乡镇区县乃至市级政府,实行暴力的背后是利益支撑。这些人之所以热衷于实行暴力,是无力不早起的。公安机关依照我国现行的体质,又属于县市区乃至乡镇政府的直接领导。所以,当遭受暴力侵犯时,被拆迁一方的利益受到侵犯而打电话报警,公安局一听说停水停电的一方是拆迁人就撒手不管,这是一种失职的行为,也是行政不作为,是腐败的一种表现形式,这种行为几乎普遍存在于全国各地,未见哪个机关受到处罚,这就是官官相护。而假如某一个野蛮拆迁人不组织拆迁,拆迁方一打电话,公安局就会立刻派人到现场,把被拆迁人抓走。我认为,拆迁方和被拆迁方之间有两个问题,一是拆迁行为是否合法,二是拆迁合法补偿是否足额到位的问题。拆迁方和被拆迁方之间存在着拆迁补偿法律关系,公安机关赶到现场制止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暴力冲突是可以的。但是,应当在制止事件发生的同时,告知双方当事人通过法定程序解决他们的纠纷,主要是通过诉讼程序,由法院判决解决纠纷。只有在拆迁与被拆迁方的法律关系、是非对错被法院生效判决确定后,如果谁再行阻挠拆迁,使用暴力如打人或者破坏施工设备、阻挠施工等。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违法者依法教育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