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可笑的维持社会治安行为》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3年10月20日
我到某地去,听一当事人对我讲,他亲身经历了这样一件事:因为他家的房屋被当地市政府拆迁未给补偿,他家的承包地被当地市政府征收用于搞新城建设,也没有得到合理的补偿。所以,他就通过信访的形式,维护自己的权利。没想到有一天派出所把他找了去,告诉他:你在三个月的时间里,三次到上级政府去上访,这是违法的行为,如果再这样做,就把你抓起来拘留。当我听说以后,觉得又可气、又好笑,咱们公安机关的职权范围太大了,公安机关的行为必须有法可依,行政处罚可依据的基本法律有两个:一是《治安管理办法》;二是《刑法》。其他的法律,都不是公安机关处罚他人的法律依据。三个月之内三次上访没有违反《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不属于公安机关该管的职权范围。我还有一个不明白的事儿,三次上访,派出所是怎么知道的?派出所又不是神仙,根据派出所的做法,完全可以得出这样的解释——只要是违法行为,公安机关都有权给予处罚,都可以把违法行为人抓起来拘留。那么,据我所知,公安机关对刑事控告人、报案人的举报、控告,当立案不立案的,或者是不具备立案条件应当给予书面告知而不告知的,法院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无论当事人怎么样强烈要求,也拒不裁定驳回的。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信访要求当答复而不答复的,诸如此类的行为不能说是多如牛毛,在全国也是数也数不清的。为什么公安机关不去管不去抓这些人,依照这个派出所的做法是应当将他们抓起来。当然,我在这不是说他们依法也应当抓,而是一种类比。派出所的做法是多么的荒唐,如果这种荒唐只是及其个别的事情,或者这种思想只是像犯了歇斯底里病的病人一样是个别人的思维方式,那是无足轻重的,可怕的是有这种想法和做法的人,不能说是很普遍的,那也是相当有市场的,这才是危险的。因此,我写此文呼吁一下,要彻底改变这种错误的思维方式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