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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未照顾病妻,离婚后分房被驳回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3年11月18日
  离婚后房屋分割案例库。离婚后又来争房,前夫艾某的行为,令任女士气极落泪。“我有病,他从来没照顾过我,房子是我唯一的保障了。”昨天(22日),昌平法院判决驳回了艾某的诉讼请求。     艾某诉称,2001年10月19日,前妻任女士与北京城建住宅合作社签订《房屋购销合同》,约定由任女士购买位于昌平区北七家镇某小区的房屋一套,总价款为191306元。对于出资问题,艾某称,房屋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因此,离婚时任女士应将房产分给自己一半。
    “这个房子是用任女士父母宅基地拆迁补偿款购买的,并且登记在任女士个人名下,属于父母对女儿个人的赠与,系任女士个人财产。”任女士代理人称,任女士和艾某在1988年登记结婚,婚后,艾先生常年离家,下落不明,其收入从来没有交给家里。任女士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并且患有多种疾病,在农村生活期间收入微薄,靠扫厕所、收拾垃圾为生,其父母在世时一直与父母生活,并且得到姐姐、外甥等亲属的照顾。而艾某长期出走,和任女士之间没有任何夫妻共同财产,并导致任女士无子女,离婚后无人监护、扶养,生活和养老都是问题。“现在,任女士名下的这套房屋是她的唯一财产,也是将来生活和养老的保障。况且,二人婚姻破裂也不是任女士的过失。”
    法院审理认为,艾某称诉争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这套房屋的出资来源,因此法院不采信其主张。对于任女士的答辩意见,法院综合考虑拆迁时间、购房时间及原、被告婚后的居住状况、具体收入等情况,认定该房屋系任女士个人财产。(记者 高健 通讯员 谢婧)

律师提示:艾某称诉争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这套房屋的出资来源,因此不采信其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