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危险还要继续存在吗?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3年11月29日
2013年11月22日上午,伴随着一声巨响,位于青岛市黄岛区秦皇岛路与斋堂岛路的中石化输油储运公司潍坊分公司黄潍输油管线破裂引起起火爆炸,管道延长直通居民与闹市区,瞬间之下天翻地覆、地面崩裂,死伤严重。
经调查,初步原因分析是管线油进入市政管网导致爆燃发生,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重大的损失。但是就在此重大事故发生之前一年,也就是2012年的12月份,有一位居住在黄岛区红石崖社区的居民薛先生反映;黄岛国家石油储备基地有限责任公司在距离居民房屋不足2米处挖设大沟违法违规铺设具有爆炸性的输油管道。引起周围居民的强烈不满,均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但当时政府给出了百分之百安全,百分之九十九环保的答复,遂便不管不顾,相互推诿。紧挨这个输油管道的住户薛先生,时刻面临潜存着的塌陷、火灾、爆炸、有毒气体等危险隐患。因黄岛国家石油储备基地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违规铺设管道行为已实际导致了薛先生房屋出现地基侧漏,这一切都让薛某非常不满,在多番反映无果的情况下,薛先生找到了北京京青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遂以黄岛国家石油储备基地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起诉至法院。
杜律师认为:首先,黄岛国家石油储备基地有限责任公司在距离居民住房墙体一侧不足8米,院墙2米的范围内,施工挖沟并铺设输送石油的管道,既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油田安琪管道保护法》的规定,又违背了《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第十二条设计和建设管道,应当遵循规定的第一款:埋地下石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30米。故黄岛国家石油储备基地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石油管道与居民区保护距离的规定。其次,黄岛国家石油储备基地有限责任公司在距离薛先生住房仅咫尺之遥的位置,挖设了一个深足有7米,宽5米的沟,欲铺设输送石油的管道,其施工行为已严重加剧了薛先生房屋因泥土松动而发生倾斜倒塌的潜在危险。最重要的是作为易燃易爆的输油管道铺设在居住区大大加重了薛先生及居民的居住安全,侵犯了薛先生的合法权益,给居民在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负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侵权行为危机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因此薛先生有要求黄岛国家石油储备基地有限责任公司停止施工、排除安全隐患。另外,黄岛国家石油储备基地有限责任公司为保障石油管道的地下通行,从地下通过薛先生房屋周围的土地,限制了薛先生对自由土地的合法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四条:“管道建设使用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依法建设的管道通过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他人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影响土地使用的,管道企业应当按照管道建设时土地的用途给予补偿。”黄岛国家石油储备基地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赔偿或补偿薛先生房屋的相应损失。
最终黄岛国家石油储备基地有限责任公司全然不顾薛先生一家的居住安全,只拿出50000元作为对薛先生房屋旁地下空间的补偿。其他诉求无果……
时隔不足一年,11.22黄岛重大爆炸事故的发生,不禁引人深思:在市民们反对声四起的情况下,有关部门为何依然许可石油化工这些危险设施进入市区走进群众,这不得不为政府与社会敲响了深刻的警钟。因11.22爆炸事故而逝去的几十条生命,人们才开始重新重视那些仍然存在于身边的安全隐患,它如同一颗不定时炸弹一般深埋在这个城市的地下,危险、爆炸依然时刻都会发生……由此衷心希望政府及有关部门能借由这次事故做出深刻的反思与切实的做法,真正的将市民安危与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