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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离婚方式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3年12月23日
最近,有一些当事人咨询我,有没有所谓自动离婚的说法。意思是,分居两年后,离婚关系就自动解除了。这种说法是不成立的。
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是解除夫妻关系的一种形式,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异,并就财产分割问题和孩子抚养权问题等达成合意,经民政部门的认可即可解除夫妻关系的离婚方式。在婚姻法学理论中,又将协议离婚的法律程序称为登记离婚,指必须由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对双方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登记。我国《婚姻法》将协议离婚表述为双方自愿离婚。《婚姻法》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是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目前我国的协议离婚由《婚姻登记条例》规范,男女双方协议离婚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属于行政登记管理程序。需要说明的是,现实中某些离婚夫妻存在这样的误解,即认为双方只要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婚姻关系即自动解除。这种观点是不对的,双方的离婚协议只有到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登记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否则,仅双方签署离婚协议,未到民政部门领取离婚证的,不具有法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效力。
诉讼离婚,则是指夫妻双方无法就离婚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由夫妻一方或双方提出的离婚请求,由法院以裁判的方式决定是否准许的离婚方式,并就双方的财产分割问题及孩子抚养权问题予以裁决。当事人有意愿提起离婚诉讼的,首先,应确定离婚案件管辖机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住所地一般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而经常居住地则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通常情况下,在非本市户籍的情况下提起离婚诉讼需要开具对方的居住证明。在确定案件管辖机关后,应准备起诉书及相应证据材料。一般应当收集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1、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证据,如分居已达二年或一方外出杳无音讯或家庭暴力等等,包括证人证言、照片等材料;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具体情况以及分割方案;3、子女抚养权问题及抚育费承担比例方案;4、若有其他索赔请求的相关证据等。
除了上述两种方式外,不存在所谓自动离婚的说法。律师在此提醒,未通过法定途径解除夫妻关系的,视为夫妻关系始终存续,此种情况下若误认为自动离婚成立而与他人缔结婚姻关系的将涉及重婚,请大家谨慎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