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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新型诈骗手段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3年12月29日
    近日来发现一种新型的诈骗手段,以小额贷款公司的形式,通过传真、qq等形式与受害人签订贷款合同,贷款合同条款中有一款项为“放贷前要交xxxx元人民币,否则视为违约”违约的后果是要承担高额的违约金。

    本律师认为,此种行为应当属于诈骗行为,提醒急需小额贷款的人员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