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私设地桩涉违法”——停车收费需依规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4年01月06日
“私设地桩涉违法”——停车收费需依规
停车收费一直是广大机动车驾驶员颇为头痛的问题,黑收费、私地锁成为令大家普遍困扰的社会现象。五花八门、歪七扭八的地锁遍地都是,消防通道、绿地、人行道等公共区域也成为私地锁颇为青睐之处,有碍美观同时更让交通出行不再便利,更存在很多安全隐患。与之相伴的,便是无证无照无票乱收费乱议价。针对北京"停车难"问题,《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应运而生。该《办法》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被称为“史上最严”的停车管理新政。
《办法》内容包括: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停车场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名称、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及监督电话;(二)按照核定的价格收费,并出具专用发票;(三)配置完备的停车设施标志标识,为停车人进出提供明确的引导,为残疾人提供必要服务;(四)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五)制定停放车辆、安全保卫、消防、环境卫生等管理制度;(六)对停车管理员进行专业培训、考核;(七)不得在停车区域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其他经营活动;(八)建立投诉处理制度;(九)国家和本市其他相关停车管理服务规范和标准。中心城范围内的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应当24小时开放;按照规定实行限时的临时停车场除外。《办法》还指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价格核定、明码标价牌编号等手续,在工商登记后15日内到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同时,《办法》还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不得在未取得所有权的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协议和车位租赁协议中予以明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有权予以制止并举报。违反该条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擅自在居住区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擅自在道路、居住区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可见,该《办法》已将黑收费、私地锁的处罚措施落到实处!
律师在此提示:停车收费已有法可依,应有据可查,抵制不透明收费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