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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虎毒尚且不食子,亲爹贩娃儿获刑罚-----为您讲解拐卖儿童罪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4年01月26日
 
虎毒尚且不食子,亲爹贩娃儿获刑罚-----为您讲解拐卖儿童罪
 
近日,北京市顺义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亲生父亲在网上明码标价出卖出生仅数天儿子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因自认无经济能力养活亲子,竟在网络上发帖售卖男婴。多数人对被告人的恶劣行径口诛笔伐。尽管庭审中,被告人以想给孩子一个更优越的家庭环境为由抗辩其没有卖掉孩子的主观意图,但经法院审理认为该被告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亲子出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犯拐卖儿童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儿童3人以上的;()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幼儿的;()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儿童卖往境外的。本案被告人获刑,的确罪有应得。
人皆有爱子之心,“舐犊情深”本应是天性,蝇头小利怎可与天伦之乐相提并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