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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差之毫厘,失之千里——为您讲解一字之差获双赔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4年02月01日
差之毫厘,失之千里——知名律师常卫东为您讲解一字之差获双赔
 
日前,河南省某法院一审审结了一宗消费欺诈案件。简要案情为某市民根据商家宣传购买两部大屏手机,支付购机款后发现手机型号实为“英寸”而非商家宣传的“寸”。在向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该手机销售公司处以了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市民遂又以消费欺诈为由将销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按照购机款增加等额赔偿的诉讼请求获得支持。
根据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法院据此判决支持了该市民有关赔偿的诉请。值得特别提示的是,根据将于2014315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见,对于消费欺诈行为,商家将面临更为严酷的惩罚,这将是对其合法经营的威慑。
一字之差,以为投机无伤大雅,但却给商家带来最直接的损失。可见,虚假、夸大宣传真真儿是要不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