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市民起诉自来水公司,法院拒受理属违法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4年04月15日
市民起诉自来水公司,法院拒受理属违法
于伏海
昨天,即2014年4月14日,兰州几位市民去兰州某法院起诉自来水厂,要求承担责任,该法院拒绝受理并且不予出具不受理裁定书,理由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5条”,公民个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故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现在,我们来看看民诉法第55条是怎么说的: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条如何解释呢?
首先,该法条的句子主干是: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注意这里的“可以”二字。这里用“可以”二字,意在说明,机关和有关组织不一定非得去法院起诉,它们不去起诉也不违法,“可以”是规定“权利”的,不是规定“义务”的,权利是可以放弃的,权利也是可以不去行使的。另外,这里并没有说“机关和有关组织是唯一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主体”,既然如此,那其他主体,自然人或者法人,都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其次,本法条还对机关和有关组织作出限制,即本法条的定语“法律规定的”。“法律”指的是全国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那么,加上这个“定语”是不是就更说明别的主体不能提起诉讼了呢?当然不是了,即使定语加的再多,也无法改变本法条的谓语部分“可以”两个字的意思。“法律规定的”只是对那些机关和组织可以成为诉讼主体作出指引,法院判断某机关和某组织是不是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就需要援引法律里面的规定。如果是公民个人提起诉讼,那法院根本就没必要去查询法律判断这个公民是不是法律规定的公民。比如针对没有任何亲属的流浪乞讨人员的交通事故案件,谁可以提起诉讼呢,法律规定的机关是民政部门,如果是商务部们去起诉,法院应该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再次,我们再看民诉法55条的一个“状语”: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这是一个介宾短语,介宾短语作状语,这个短语的中心词是“行为”,“行为”前面的部分是它的定语,用于说明是哪些种类的行为:污染环境的行为、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这些行为的总特征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什么意思呢?意思就是说,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这就告诉我们,如果一种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不但受损害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个体可以提起诉讼,有关机关和组织也是可以提起诉讼的,当然,如果这种行为不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比如张三欠李四伍佰元人民币,民政局去法院起诉张三,那民政局就是二百五。
所以,本法条不但不是限制公民个人就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的,反而是用来增加诉讼主体的,本法条的立法目的是,如果公民个人势单力薄(如负担不起律师费和诉讼费等等)无法起诉,那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是可以出面诉讼的,这样,就可以避免没有诉讼主体去通过诉讼程序向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宣战。
所以,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兰州有关法院不予受理公民对自来水公司的起诉是违法的。
事实上,我国环境保护法也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第四十一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省委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直起诉。
本法条的当事人是“谁”,当然是环境污染的任意一个受害者了!
不知道出于什么原因,中国很多法院都喜欢带头不尊重法律,特别是管立案受理的法官,动不动就找一些似是而非的理由不予受理当事人的诉讼,有的是诉状上没写当事人工作单位了,有的是诉状上写的案由不对了,如此众多不一而足,难道这些法官不知道民事诉讼法是怎么规定的吗?我们再来看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兰州市民起诉自来水公司完全符合上诉法条,相关法院不予受理不是带头违法是什么?法院更违法的行为是,不予受理还不给出不予受理裁定书,这就是典型的官僚行为了。
本月初,本人到东北某沿海城市上诉一个行政案件,顺便再把另外六个人的行政案件让立案庭依法受理一下,到了法院立案庭,立案法官正在处理一位女士的材料,看完后说不能受理,这位女士就让他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这时这位法官说了一句特别经典的话:“你写一份诉状,起诉到最高人民法院,看看最高法院给你出具不受理通知书不,如果最高法院给你出具,我就给你出具”。呜呼哀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