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无权处分的处理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4年05月08日
近日,到外地出差,与朋友聊天,说到一个案子:兄妹二人各有一处宅基,哥哥在村里居住,由于父母均过世,妹妹出嫁后很少回村里。前几年,村里出台政策,每处宅基一个购买平价房指标。哥哥缴纳了10多万元,用妹妹的宅基申请了一套平价房。现在遇拆迁,哥哥代妹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哥哥拿到20万元过渡费和货币补偿,并且把安置房写在自己名下。妹妹知道后到法院起诉称,哥哥没有与自己商量,请求法院认定哥哥的行为无效,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妹妹的诉求。可是新问题来了,村委会依据判决书要求收回哥哥几年前10多万买的房子,并且拒绝与妹妹签订新的补偿安置协议,妹妹赢了官司,输了亲情,至今没有得到补偿。
听到此案,我顿时无语了,学艺不精真是害死人呀!其实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很简单,即哥哥的无权处分行为,对妹妹产不产生效力?有效对妹妹有利还是无效对妹妹有利?怎样使之有效?哥哥的行为不会直接约束妹妹。如果对妹妹有效,妹妹便可以享有哥哥一系列行为的结果,有效肯定对妹妹有利。无权处分行为,经权利人追认,即对权利人产生效力。此案妹妹可以要求享有哥哥行为的一切成果,法院判决一定会支持,据此妹妹可以要求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要求哥哥支付过渡费和货币补偿,要求开发商变更拆迁协议。决不会出现其他人或单位受益、自己得不到任何利益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