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担保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4年06月16日
混合担保
【物权法】第176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特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194条第二款,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218条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质权人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共同抵押
《担保法解释》第75条 同一债权两个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连带共同保证
担保法解释第20条 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发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在混合担保、连带共同抵押、连带共同保证中,承担担保责任的第三人应如何追偿,即追偿顺序需要注意
1、在混合担保中,承担了担保责任的第三人,其追偿权无顺序限制,既可向债务人全额追偿,亦可直接按照内部份额比例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2、在连带共同抵押中,承担了担保责任的第三人,其追偿权的行使也无顺序限制。
3、在连带共同保证中,根据《担保法解释》第20条第2款,承担了担保责任的保证人,其追偿有顺序限制,应先向债务人追偿,向债务人追偿的部分,再按照内部的份额比例向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