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代驾撞车 责任如何承担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4年08月01日
【案情】
2012年10月5日,张某驾驶自有汽车赴宴饮酒,宴后为避免酒驾让宋某帮忙代驾汽车送其回家,途中汽车追尾一辆电动三轮车,致使其驾驶人李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宋某负全部责任。2013年3月,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宋某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剩余的医疗费30742元,车主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评析】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从立法本意来看,机动车“使用人”概念的界定主要着眼于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归属这两个标准。实践中,租车人、借用人等都是本条中的“使用人”。此外,酒店代为泊车、汽修厂修理完成后为客户试车等,也因包含“运行利益”而为“使用人”。
在本案中,从运行支配权来看,虽然车主张某喝了酒,但其并非对车辆运行没有支配权。宋某是应张某的要求来代驾的,车辆运行的目的地也受张某指示;从运行利益归属来看,宋某驾驶车辆的目的并非为其个人利益,而是送张某回家,张某享有全部运行利益。因此,张某既是机动车所有人,也是“使用人”,而宋某非租赁、借用车辆,也不享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因此不是“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