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先补偿、安置,后拆迁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4年08月08日
《条例》第27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城郊结合部征地拆迁中被征地农民宅基地安置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办函[2002]235号)规定,要切实安排好城郊结合部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不能只补偿不安置。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1〕72号)中规定,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或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等行为的,必须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前,不得继续实施征地拆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规定,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在征地拆迁中,先补偿、安置,补偿安置到位以后才能实施拆迁。现实中很多地方,在没有和被拆迁户协商补偿协议和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就开始拆迁是违法的。
?8/ ???h<??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中也规定,对随意动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地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党政领导的责任。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强拆、强征的适用范围是十分有有限。行政强征在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中仍然有一定的合法性,但是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已经命令禁止。
强行征地拆迁的方式、方法有多种。其中随意动用警力,停水、停电、阻断交通、“株连”、“偷拆”等方式已经被明令禁止。被拆迁户的权利得到了一定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