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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李某强奸案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4年09月10日
2007年7月一天晚上10点半左右,李某在昌黎县医院东花园东侧路上骑着摩托车。看到一个女孩正走到东花园凉亭深处,李某突然冲过去将其按倒在道西的草丛里,并用刀威胁其不要出声,逼她脱掉裤子,将袜子蒙到她脸上,然后将她强奸。事后,李某穿上衣服,戴上头盔才让她把袜子套摘下来,让她穿上衣服。之后,李某骑上摩托车就跑了。后李某被公安机关逮捕。
案例分析: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1·犯罪主体。强奸罪的主体属特殊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均可构成强奸罪。
2.犯罪客体。强奸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妇女的性自由权利和幼女的身心健康权。
3.犯罪客观方面。一是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其性交;二是明知他人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法律出于对幼女的特别保护,规定不论行为人采用何种手段,无论幼女同意与否,只要和幼女发生了性关系,就符合强奸罪的客观方面。
 4.主观方面。强奸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且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妇女的目的。但对不满14周岁的幼女来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只要求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仍然希望与之发生性关系即可。但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对方是幼女,双方自愿发生陛关系,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则不以犯罪论处。
李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