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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抵押合同因抵押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而不生效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4年11月08日

专题:抵押登记—未办登记—抵押不生效—共同过错
案情简介:1999年,制药公司以自有房产为生物公司向银行贷款80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制药公司以已将房产证原件交予银行而银行未予办理抵押登记主张免除担保责任。
法院认为:案涉抵押合同首部所载抵押人虽系生物公司,但制药公司在该抵押合同抵押人栏处盖章,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亦签字盖章,在合同所附空白抵押物清单上亦有相同签字盖章,表明该抵押合同是制药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依该抵押合同约定内容及制药公司向银行交付房产、土地使用证原件的行为分析,制药公司与银行签订抵押合同目的是以自有不动产为生物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抵押担保。该合同性质系属第三人抵押担保。案涉抵押合同因未办登记,依《担保法》规定而不生效。但因抵押登记义务应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完成,故案涉抵押合同不生效系由双方共同过错造成,故在生物公司不能偿还情况下,银行可能产生的贷款本息损失,银行和制药公司应各半承担。判决制药公司应在生物公司不能清偿范围内,向银行赔偿不超过400万元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实务要点: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不生效。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共同承担因抵押不生效的损失。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终字第161号“某银行与某制药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见《湖南爱克制药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商业银行华夏支行等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审判长周帆,代理审判员钱晓晨、杨征宇),载《民商事审判指导·裁判文书选登》(200401/5:2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