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隐名股东具有公司股东身份吗?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4年11月25日
隐名股东具有公司股东身份吗?
在实践中经常会有这样的情况:投资人因为个人原因或者规避法律,以他人名义出资开办公司,其为实际投资人,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登记将投资人记载为他人,这就是俗称的隐名股东。这种情况下,该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如何认定?
隐名投资人不享有股权及股东身份,无权向公司主张权益。隐名投资人与显名投资人之间的关系属于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仅约束签订合同的双方或各方,不对抗任何善意第三人。隐名投资人的投资形成的股权均登记在显名投资人名下,双方依据合同来确定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相关负责人的解答,该条司法解释制定的原因是: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间,实际出资人的投资权益应当依双方合同确定并依法保护。但如果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构登记等,此时实际出资人的诉求就已经突破了前述双方合同的范围,实际出资人将从公司外部进入公司内部、成为公司的成员。此种情况下,参照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因此规定此时应当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实践中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其他股东知悉隐名投资人为实际出资人,当隐名投资人与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发生纠纷时,可否认定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身份?一般认为应当认定。因为上述司法解释的立法原理在于公司的人合性,在其他股东知悉隐名投资人即为实际出资人的情况下,原则上认可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身份并没有违背公司人合性的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