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一中院出台工作规则提升合议庭交叉阅卷工作标准化水平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4年12月03日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开展好合议庭标准化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确保合议庭成员严格落实共同责任制,日前,一中院出台《合议庭交叉阅卷的工作规则》。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交叉阅卷适用范围。需要组成合议庭审理、审查的一审、二审、申诉复查、再审、国家赔偿、执行裁决和复议等所有案件,不区分案件标的大小、当事人多寡、案件类型新旧等因素,均纳入交叉阅卷范围。二是明确交叉阅卷的内容、时间和方式。对于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承办法官应首先完成全面阅卷,并向合议庭其他成员提交阅卷笔录,合议庭其他成员审阅承办法官阅卷笔录、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原审判决等重要案卷材料,整个阅卷工作应在开庭审理前完成;对于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所有成员均应在评议案件前全面阅卷。三是规范交叉阅卷笔录制作。规定承办法官的阅卷笔录应包括阅卷时间、影响案件正常审理的程序性问题及处理情况、审理方案或庭审提纲、争议焦点和待查事实,以及案件中存在的其他疑难问题;审判长的阅卷笔录应包括案件争议焦点、待查事实情况;合议庭其他成员的阅卷笔录应包括案件待查事实情况。阅卷笔录经个人签字后存入副卷备查。为保障审判效率,对于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速裁案件,以及当事人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的刑事二审案件,审判长和合议庭其他成员无需单独制作阅卷笔录,只需在承办法官制作的阅卷笔录上签字确认。四是明确交叉阅卷监督方式。庭审前或评议前,由庭长及时督促检查合议庭阅卷工作情况;案件审结后,将合议庭阅卷情况纳入案件质量评查范围,评查结果记入法官绩效考评档案,并与评优评先、晋职晋级挂钩。合议庭交叉阅卷情况将作为明确案件质量责任的重要依据,实行交叉阅卷的案件,合议庭成员不得以不了解案情,或者被承办法官误导为由,请求减轻或者免除案件质量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