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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浅谈执行回转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4年12月15日
执行回转又称再执行,是指在案件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执行机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重新采取执行措施,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一种救济制度。执行回转制度是针对执行发生的错误而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可以看出执行回转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1、原执行依据正在执行或已执行完毕;
2、执行依据被依法撤销或变更;
3、新的执行依据是其必备的条件。
在日常司法实践中,如何实施执行回转,执行已被执行的财产?
一、关于执行回转的提起,规定可由当事人申请,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
二、执行回转时所制作的裁定,其内容应当严格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制作。
三、《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所说的执行回转重新立案,是新的规定。执行回转的实质是再执行,与原来的执行相比较属于新的执行,是在原来的执行程序之外又提起一个执行程序,是一个新的案件,因为原来的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所以应当重新立案。
   四、财产范围包括孳息。执行回转中返还财产的范围包括原执行财产本身,也包括原财产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基于无因管理制度,还应扣除原申请执行人已经支出的财产管理费用,如原执行标的是动物,原申请执行人所支付的饲料费用等。
   五、能不能返还财产的赔偿问题。原财产由于转让、毁损、灭失等原因不能返还的,在执行回转中,不能因此对申请执行人免责,而应当折价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执行回转,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执行程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仍存在许多问题,立法系统也并不完善。从而让执行人员在具体执行案件中有法可依的理论较少。对涉及当事人直接与间接损失的认定、赔偿,灭失后是否需要精神赔偿等等很多方面仍然存在较大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