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铁矿开采合作协议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4年12月16日
铁矿开采合作协议
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手机号码:
固定电话: 传真:
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手机号码:
固定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国家有关矿产资源开采和土地利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就甲方的 铁矿矿山合作开发事宜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开采矿区范围
第二条、合作方式
1、甲方提供采矿许可证,乙方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基建施工、铁矿开采等在内与该项目相关的所有资金投入。
2、甲方负责销售铁矿石,甲方负责收取本项目下所有销售收入,按照国家税收规定扣除税收后进行利润分配。
3、甲方向本项目派驻监督员,负责监督乙方生产、储存、外运,乙方必须配合。
第三条、合作开发期限
本项目合作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作期满本协议自行终止。
第四条、合作利润分配方式
每月10日前,双方对上月账目进行对账,按税收后净利润甲方占40%,乙方占47%,剩余13%由双方按照甲方与 村民委员会签订的《矿山开采协议书》的约定,支付给 村民委员会。
第五条、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对该矿区享有合法的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 有效期自2013年4月7日至2018年4月7日)。
2、甲方负责协调与政府及村民之间的关系,乙方予以配合。
3、甲方负责将乙方所需的电路接至矿区场地,甲方负责将矿山机械设备、运输车辆所需的道路开通,自乙方进场施工后道路、电力设备由乙方负责保养维护等,所需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贰佰万元整作为履约保证金,支付保证金后乙方方可派人进驻矿山开展基建施工。合作期满或协议依法解除后,如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无息返还该保证金。
2、乙方负责项目基建施工、铁矿开采及项目所需包括但不限于设备、人员在内的全部投入,并对施工、开采作业中发生的任何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3、乙方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开采作业。
4、乙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权利或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未经甲方同意,也不得就本项目与任何第三方展开合作。
5、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做好矿山内外的协调工作,遵纪守法,照章纳税。
6、乙方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要求进行安全生产管理,配备相关设备,给工人提供必要安全防护措施及工伤、意外伤害等保险,做好环境保护,水土保持。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因乙方违约行为导致本项目无法顺利进行或被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产停业,均应按每日贰万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一个月不能复工,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2、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擅自销售本协议项下原料、半成品、成品或擅自收取销售收入,甲方有权没收乙方销售收入,并处销售金额十倍罚金作为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3、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逃避甲方监督,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整改通知时即刻整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甲方损失,并处实际损失金额五倍罚金作为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4、乙方未依法开采或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协议的生效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双方因本协议产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应提交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