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张某故意伤害案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5年01月12日
2009年,张某与受害人李某网上相识,因感情生活中的不和睦,经常相互倾诉,渐渐产生感情,不久后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并相约离婚后结婚。2011年李某和前夫离婚,但张某未能离婚,之后两人分手。2013年初,李某认识了赵某,并与其确立了恋爱关系,张某知道后,经常骚扰并威胁要杀死李某和赵某。2013年4月20日,张某与赵某发生口角,陈某使用一把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伤了赵某,经法医鉴定属于轻伤。
张某故意伤害赵某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张某故意伤害赵某,致赵某轻伤,应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另外,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⑴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⑶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⑷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