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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未婚同居流产能否要求赔偿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5年02月03日
201238日,王某(男)与李某(女)在工作中经常接触,很快两人坠入爱河,不久两人便同居一起生活。在同居期间,因两个人还没有考虑结婚、要孩子等问题,李某做了四次人流。后因两人经常争吵,王某在李某最后一次流产后提出了分手。2014519日,李某查出了因多次人流而导致患有了不孕不育症。李某以身心受到极大伤害和被遗弃要求王某赔偿自己的损失,两人协商无果。李某遂诉诸法院,要求王某赔偿自己的损失。
争议焦点:
李某认为,因为王某的行为给自己的身体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在人工流产之后王某也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因人工流产花费的营养费,医疗费,误工费用和精神损失费用,王某应该赔偿。
王某认为,虽然李某和王某同居期间怀孕流产并导致李某不孕不育是事实,但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前自愿同居,李某应当预见到同居可能会产生怀孕及流产的后果却放任其发生,且其怀孕流产的后果并非本人的非法侵害所导致。所以自己不应该支付任何费用。
李景玉律师解疑:
男女双方未婚同居生活,只是有违社会公德,并不涉及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颁布后,司法实践中已不再提及“非法同居”的概念。恋爱期间,男女双方所承担的更多的是道义上的责任,属道德规范调整的范畴。李某和王某婚前同居,虽有违我国的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但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李某在同居怀孕并人工流产,对其身体确实造成了一定的伤害。李某因流产造成的误工费和必需的营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公平责任原则,小勇应当给予小倩一定的补偿。但是李某所主张得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不合理的,虽然因为人工流产导致不孕不育,给李某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精神损失费主张的前提是受到“非法侵害”,而李某的怀孕是因为双方自愿婚前同居,并且是李某自愿停止妊辰,所以王某对此不具有非法侵害的故意或过失,王某不需要承担精神损失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