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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搭顺风车遇车祸途中受伤,能否求偿?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5年02月03日
201053日,王某开车去县城办事,途中巧遇同村老乡李某,在李某的强烈请求下同意其搭顺风车一起去县城。途中王某所驾驶的轿车遭遇了交通事故,致使李某头部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70%的事故责任,对方承担30%的责任,李某在该是事故中无责任。对方对所应该承担的费用履行了给付义务,但是张某拒绝支付任何费用。双方协商无果,李某遂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某支付自己的损失费用。
争议焦点:
王某认为,自己出于好意允许李某搭乘自己的车去县城,事故的发生也非自己主观本意;而且双方是无偿的搭乘行为,没有形成运输合同,对于李某的受伤其自己应该承担责任。
张某指出,自己的受伤和王某有直接原因,王某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李景玉律师解疑:
机动车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有一个好意同乘的概念,它是指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的行为。好意同乘人与有偿同乘者不同,有偿的同乘者,即买车票搭乘汽车的乘客,在遭遇交通事故后,可依客运合同处理,并无问题。而无偿搭车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的特点是,所搭乘的机动车并非为搭乘者的目的而运营或者行驶,而是为了机动车所有人的目的,搭乘者的目的与机动车行驶的目的仅仅是巧合,或者仅仅是顺路而已;但为专门迎送顾客或他人而运营的,即使无偿,亦不是搭便车,不属于好意同乘。
本案中,王某允许李某搭乘的行为构成好意同乘,虽然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但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王某在驾驶是应该保障其车内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王某作为车辆所有人与驾驶人,同意李某乘坐,即负有将其安全带至目的地的义务,这种义务不是以有偿与否做为生效的条件。王某应该对李某的安全负责,王某的行为属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当对李某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