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焚烧秸秆引发交通事故应该担责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5年02月03日
2013年1月3日下午5时许,王某无证驾驶摩托车从东向西行驶在国道上,与张某逆行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撞倒了一起。事故发生后,王某紧急报警将张某送往医院,交警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同时事故责任认定书上还写明了当时路边的沟坎上有人在焚烧桔梗、荒草,产生浓密烟雾,看不清路面。事故造成了张某五级伤残,同时造成王某七级伤残。事后,张某要求王某赔偿自己的相关损失,王某却无力支付。于是,张某要求焚烧秸秆的李某赔偿自己相关损失,李某断然拒绝了张某的要求,张某遂到法院起诉。
争议焦点:
张某认为,李某焚烧秸秆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李某虽然没有直接导致交通事故,但是也与事故有脱不了的干系,李某对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
李某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并且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认定他们双方的责任,自己不承担任何责任,所以自己不应该赔偿张某的损失。
李景玉律师解疑:
现在农村村民为了图方便,就把秸秆等废弃的农作物当场焚烧,这样的行为不仅造成了环境的污染,而且有容易造成雾霾进而引发一系列的事故。在本案中的争议就是李某焚烧秸秆的行为是否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首先,焚烧秸秆为政府明令所禁止,其行为违背了政府的相关规定,属违规行为;其次,焚烧秸秆,产生雾霾,导致行车人看不清路,影响道路安全是显而易见的。故由于被告李某在道路两边沟坎上焚烧秸秆,产生雾霾,导致王某及张某看不清路况,其行为是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虽然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没有将李某定为责任的主体,但是按照1992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中作出了明确的答复:“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有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法院应该按照自己庭审的事实和证据作出判决。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无疑是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之一,所以李某应该按照其应承担的责任份额赔偿王某相应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