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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致淄博市、沂源县领导的一封信》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5年03月03日
淄博市纪委初炳玉书记:
淄博市政法委韩国祥书记: 淄博市中级法院党组书记刘亚宁院长: 沂源县政法委周士亮书记:
沂源县党组书记满祉强院长:
今去信强烈控告沂源县人民法院东里法庭崔庭长,县法院违法办案,“有案不立、有诉不理”的行为,致使作为原告的该县中庄镇于家北坡村村民冯某、王某、王某某、葛某等人的诉讼权利被剥夺,依法应当受到保护的财产利益已经遭到严重损害。请领导们尽快处理,以解决原告四户村民的燃眉之急。我所受四户农民委托,代理其诉讼。
中庄镇于家北坡村原告四户农民,1984年承包了本村世代闲置的荒山一片,植树造林,后种植成为果园。原是荒山、凹凸不平,除了遍地石头、荆棘外,无任何经济收益,经原告近三十年开垦培育,该片荒山已成为收益颇丰的果园。但是,未到合同约定期限,村委会负责人就强行解除合同,另行将该果园承包给他人,这些新承包人不是村里的负责人就是负责人的亲朋好友,由此,原告与村委会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当然,上述事实,都是当事人所讲,是否属实,有待立案审理后由法院审理认定。
就上述纠纷,近期内,原告曾三次提起诉讼,向东里法庭递交民事起诉状两次,以特快专递方式向沂源县法院立案庭邮寄了民事起诉状。在递交民事起诉状的同时,还都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三次呈交诉状及材料的时间为:20141226日、201529日、2015210日。
交诉状后,原告的两项请求皆遭不理。
先说财产保全申请,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土地争议解决之前,维持土地现状的规定,原告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崔庭长、县法院立案庭对原告的申请置若罔闻,致使该纠纷双方在涉案果园地多次发生打斗,头破血流、骨折、筋断者有之,双方均有多人多次住院治疗,倘若法院依当事人申请,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或裁定驳回申请也可,哪会有这等惨象发生?现实是,当事人人财俱遭殃,法官们主观上无视百姓权益,不把法律放在心上,客观上是在隔岸观火,坐山观虎斗。换位思考,法官们自己家要是遭遇此事,他该作何想?
再说立案的事,诉讼法规定法院收到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答复或立案或不立案,最高法院民诉解释规定,法院收到民事诉状不能当日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收据,七日内审查立案。该规定于今年24日生效,而原告的诉状有一份是二月九日递交给崔庭长的,一份是在交给崔庭长之后邮寄的,时至今日,已有三十来天,未见法院出具的文字材料,更不用说立案了。最高法院下发文件,多次强调对涉及民生的案件,要快立、快审。现春暖花开时节将至,农时不等人,果树不得修整。一年收成无望。作为果农的原告,心急如火焚。而法官,却不管农民死活,视法律为儿戏。习主席、党中央,如面命耳提般一再指示:要让每一个案件的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公正。而这些法官的行为,都是当成过耳之风,一纸空文。沂源县法院、东里法庭崔庭长“有案不立、有诉不理”。正如以习总书记为首的党中央所批评的某些人在十八大后仍是“我行我素、依然故我”。因此,案件不能立案,百姓权益难受保护,而告状无门,忍无可忍,而又不得不忍。在无路可走的情况下,只得向各级领导们写信,一则要求解决立案难、财产保全难的问题;二则惩处这些司法部门的害群之马。(人不一定是害群之马,但这种作风是一种害群之马的作风。)
我所受人之委托,虽无权力,但有维护正义的决心,会坚决同一切违法行为斗争下去,一级权力部门不给解决,会向上级反映,直至法律得以实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此致
 
敬礼
 
201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