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民诉修改部分——反诉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5年03月22日
民诉修改部分——反诉
条件部分:
1、被告对原告提出。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当事人的范围;(修改)
2、要有牵连关系。
本诉与反诉的请求源于同一法律关系;
本诉与反诉的请求源于同一事实关系;
本诉与反诉具有因果关系。(修改)
3、举证期限制度。(修改)
不考虑一审、二审,只要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即可。
4、原则:法院应当对两个案均有管辖权——牵连管辖。
例外:不能适用牵连管辖的情行为若另外一个诉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的 案件,则只能到专属管辖法院起诉。(修改)
5、本诉与反诉应适用同一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