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彩礼”可要求返还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5年04月07日
男女双方订立婚约之后,男方通常会给予女方家庭一定数量的礼物或者金钱,作为双方订婚的标志,赠送的礼物或金钱被称为“彩礼”。“彩礼”就其法律性质而言,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其条件为双方结婚。如果条件不成就,赠与一方可以撤销自己的赠与,要求对方返还所赠财物。因此双方未登记结婚分手的,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双方结婚但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因为赠送“彩礼”导致生活上有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要求返还所赠与的“彩礼”。
双方恋爱过程中难免会在各种节日、各种场合互赠礼品或财物,作为纪念或者以示爱意。这些赠送虽然不排除是出于与对方结婚为目的,但是日常交往中的这些馈赠大多出于礼仪。因此不能构成附条件的赠与,一般赠与是无条件的,一经给付即发生法律效力,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无权要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