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假离婚”风险大后悔者多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5年04月09日
近日,一部《离婚律师》的电视剧赚足了观众的眼球,同时也引起人们对离婚问题热议。记者昨日从福田法院了解到,2012年、2013年,该院共受理离婚纠纷案件861宗、924宗,2014年前三季度,该院已受理离婚纠纷案件722宗,超过去年同期水平。纵观三年数据,离婚纠纷收案数逐年上涨。导致案件当事人双方离婚的原因日渐多样化,“假离婚”的不少。福田法院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假离婚”有风险,假戏真做将使人追悔莫及。
“假离婚”:为生二胎和落户
家住深圳的张小姐与武先生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双方于2012年4月离婚,并先后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补充协议》,分别对小孩的抚养以及房产、股票、存款的分割作出约定。这看似普通的“和平分手”,背后却隐藏着的不可告人的故事。
2013年,张小姐到福田法院起诉武先生,要求法院确认上述《自愿离婚协议书》、《补充协议》无效,并对夫妻双方财产重新分割。在起诉状上,张小姐道出离婚缘由,2012年初,其再度怀孕,为了解决二胎的出生和户口问题,经武先生不断劝导,终于答应离婚,并坚称此次离婚为“假离婚”,两份协议均系受武先生胁迫所签。武先生否认“假离婚”的说法。双方对此各执一词。法院经开庭审理,最终驳回了张小姐的诉讼请求。
办案法官表示,孩子是父母的心头肉,为了儿女,父母甘冒任何风险。然而,一个新生儿的诞生,却以一个家庭的破裂为代价,这样的付出是否过于惨重?一个鲜活的生命,在他出生之后,首先面临的却是父爱或者母爱的缺失,这样是否过于残忍?如果父母真的爱孩子,那么既然选择让小生命来到了这个世界,就该让他享受到这个世界的幸福。
“假离婚”:为购买福利房
王小姐与陈先生于2007年结婚,2012年5月离婚。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数月,王小姐购得一套福利房。
2013年4月,陈先生到福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其与王小姐离婚协议无效,并拥有王小姐所购房屋一半产权。陈先生称,其与王小姐离婚,系因购买福利房需要,非双方真实意思,并指出离婚后二人仍共同生活,二人工资仍由王小姐保管。王小姐则认为,其与陈先生因性格不合离婚,协议内容真实有效,且所购福利房由其一人出资,至于二人仍共同生活,是因为陈先生提出租住其房屋,所谓其保管的工资实际为陈先生每月上交的租金。该案经开庭审理,王小姐获得胜诉。
办案法官谈到,在许多中国人看来,拥有自己的房子,家才能称为“家”,即便沦为“房奴”也心甘情愿。可是,拥有自己的房子,就一定叫做“家”吗?同屋异梦,遮风挡雨的屋檐下,弥漫的却是冰冷的空气。如果只为追求一个“家”的躯壳,却忽视了它的内在,这样的“家”,夫妻只会渐行渐远。
法官:“假离婚”反悔诉至法院无法得到支持
福田法院林涛法官介绍,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该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然而,现实中“假离婚”的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已经达成默契,存在胁迫情形的概率几乎为零,而欺诈又因协议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以等分为刚性原则,所以实践中很难举证,故就“假离婚”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支持的案例少之又少。
“假离婚”问题应当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对此,福田法院法官建议:第一,为了眼前的利益而武断地去破坏自己本该美满的家庭,得不偿失。不少当事人不顾“假离婚”隐藏着的巨大风险,一意孤行,之后又反悔诉至法院,却因为举证困难,无法得到支持。第二,“假离婚”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暴露出部分法规政策的具体实施细节尚有漏洞。相关部门应加强政策解读力度,引导大众形成正确认识,同时跟进的实施进度,及时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堵上投机取巧者钻营的缝隙,减少“假离婚”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