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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浅议分家析产与继承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5年04月23日
今日本律师看到一个这样的案例:有房屋7间,父母的共同财产,母亲去世,现我想起诉要得其中一间房屋,父亲同意但不同意按继承程序走,要按分家析产程序走,请问律师,这种情况怎样按分家析产走,如何起诉?
本律师就此案分析如下,仅供参考!
一、分家析产与继承的概念
分家、析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分家是指将一个较大的家庭根据分家协议而分成几个较小的家庭。析产是指分析财产,即财产是归个人所有,还是家庭成员共同所有。归个人所有的财产原则上属于个人财产,个人有权对其进行处分;归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由共有人通过协议的方式,根据一定的标准予以分割,而分属各共有人所有。
继承是指死者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制度。在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
(1)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
(2)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3)遗赠抚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
(4)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顺序。
如果同时出现2种以上的继承情况,在这4种继承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遗赠,遗嘱,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继承。
二、分家析产与继承的区别
1、参与人不同。继承活动的参与人,有遗嘱的,且遗嘱合法有效的,应按遗嘱执行,参与人为遗嘱中的财产继承人。没有遗嘱的,应按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确定第一和第二顺序继承人;分家析产活动的参与人,是指家庭中的全体人员。
2、性质不同。继承是继承死亡人生前的合法“个人财产”。分家析产的财产更为广泛,不仅仅包括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还包括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创造、共同享有的财产等等。
3、对财产的处置方法不同。继承按我国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对财产进行处置;分家析产按人口和其他标准平均分配。原则上个人所有的财产仍然归个人所有,家庭共有财产由共同所有人协商确定各自应得的份额。不能达成协议的,一般应按等分原则处理,并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实际需要等因素。对于某些特定的不便分割的财产,也可用特别协议的方式作变通处理,以充分发挥该项财产的效用。
三、具体到本案,父母的共同财产是否属于家庭共有财产?
1、首先让我们认识两个法律概念。
(1)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在家庭中,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换言之,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具备以下特征:
第一,家庭共有财产的形式以家庭成员间的共同生活关系的存续为前提。没有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家庭共有财产也就无从谈起。
第二,家庭共有财产只能产生于具备某种特殊身份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
第三,家庭共有财产有家庭成员共享所有权。
第四,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主要是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劳动收入,家庭成员交给家庭的财产,家庭成员共同接受赠与的财产,以及在此基础上购置和积累的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的判定,一般可以考虑以下三个因素:①家庭成员是否存在共同生活关系;②家庭共有财产关系是否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形成,如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共同劳动、共同经营,或共同接受赠与等;③家庭成员之间是否有家庭财产共有的约定,如约定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等。
(2)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2、具体分析本案。本案中当事人明确表述“有房屋7间,父母的共同财产”那么这房屋7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没有任何疑问的。问题是这7间房屋属不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呢?详看家庭共有财产的概念、特征及认定标准,我们可知家庭共同财产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接受赠与等所得的财产,该案7间房屋当事人明确是父母的共同财产,并未提及自己是否与父母共同生活,也未提及自己对诉争财产有所贡献,为此我们可以大胆的推测本案当事人对这7间房屋是没有进行投资亦或参与共同劳动的,否则对自己主张房屋所有权如此有力的事实怎会不表述?从案情可知父母对此7间房屋的归属也没有任何约定,至于当事人是否与父母共同生活已不影响该财产的定性,本案父母所共同所有的7间房屋不属于家庭共有财产。
四、本案应按分家析产程度还是继承程序维权?
本律师认为应按继承程度维权。理由如下:
1、分家析产应以存在家庭共有财产为前提。而本案诉争财产系属夫妻共同财产,且是单一的,没有其他的家庭共有财产可分。
2、本案当事人其母已去世,对夫妻共同财产中自己的份额已无法行使处分权。
(1)“分家” 是指将一个较大的家庭根据分家协议而分成几个较小的家庭,从法律上讲这其实是一种合同关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需要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
(2)民间俗称的“分家”是指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但这个“分家”往往涉及财产关系的性质。
一种是财产确属家庭成员共有,是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实际上是法律意义上的“析产”。另一种是父母将属于自己的财产如存款、金银首饰、房产等分给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这虽然也是“分家”,但所分的是父母的财产,而不是家庭成员的共有财产。这种“分家”实际是父母作为财产所有人对他们所有的财产行使处分权,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赠与”。法律意义上的“析产”和“赠与”都需要财产所有人行使自己的处分权。
(3)具体到本案,当事人的母亲因去世已无法行使处分权,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因此本案的7间房屋按继承程序处理才合法有据。
综上,这7间房屋系属夫妻共同财产,其父母平均分配,各分得3间半,其母的3间半属于遗产,由其父和其兄弟姐妹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