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出租车罢运 慎用寻衅滋事罪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5年05月25日
出租车罢运 慎用寻衅滋事罪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很多地区出现出租车司机要求降低“份子钱”、治理黑车、不能武断规定单一车型等,从而部分城市的出租车偶有罢运、集会、游行等现象;对于上述情况,有的地方动用公安、武警等国家机器制止,甚至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个别出租司机的责任。北京京青律师事务所杜冠华律师认为从法律层面上讲,对于出租车罢运现象,应慎用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作为从旧刑法流氓罪中分化出来的一个罪名,承袭了流氓罪定义不清、内容宽泛、实践混乱的缺陷。从理论上来说,寻衅滋事罪的规定,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的两个实质性原则:明确性原则和适当性原则。没有区分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不当的扩大了处罚范围,违背了适当性原则。不是从法益保护,而是从维护社会秩序和伦理观念的角度处罚,违反了法益保护原则。因为寻衅滋事罪立法规定的不完善,加上司法人员受到法律之外的影响,寻衅滋事罪事实上成为兜底条款,违背了谦抑原则。
根据刑法293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一些地方出现的出租车罢运、集会、在政府部门门口要说法等,地方办案机关往往以“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为寻衅滋事。一般聚集的地方是管理出租车的运管部门,在这个特定场所内根本就不存在所谓的“社会秩序”,出租车停在这里没有对不特定人的交通、生活、工作造成影响,所以谈不上扰乱“社会秩序”。退一步来说,它也不存在情节严重,也没有造成严重损失。不能说到政府机关去反映问题是示威,影响运管处的工作秩序也不属于“破坏社会秩序”,政府机关工作秩序不属于“社会秩序”。
杜冠华律师认为,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不属于社会秩序,把在国家机关前的集体上访行为定性为扰乱社会秩序,这是概念性错误。再老实的人,为了生存,为了活命之本,总会奋起一争的。哪怕犯罪,你也要考察他犯罪的起因、背景、动机啊,这也是定罪量刑所必须考虑的因素吧。办案机关必须考虑之所以产生罢运这个背景,大部分出租车司机不是无理取闹,或别有用心之徒,他(她)们只是为了自己的生存。
杜冠华律师认为,出租车司机们当然有需要反思的地方,但更需要反思的是政府,一个政策的出台、实施,为何会遭到如此剧烈的反抗?个别政府出台的文件,为何又自己推翻,政府能出尔反尔吗?还有,当群众向政府表达诉求的时候,政府有没有正面的对话与疏导?因此具体而言,在对待出租车罢运等事情上寻衅滋事罪的司法适用应先进行软化和弱化处理。在可能涉及寻衅滋事罪法条涵义相关的具体案件的处理上优先选择非犯罪化处理方式,动用刑罚时也需择优选择其他适当罪名。这种对寻衅滋事罪司法适用上的克制,可以谨防其沦为打造司法权威主义的工具,亦阻却其因执法选择随意性而进一步口袋化。真心希望办案机关能本着最基本的良心,用智慧、勇气,在尽可能的空间内给出租车司机们争取一个尽可能公正的、讲道理、讲法律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