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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海外代购和走私的区别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5年06月01日
    随着微信,微博等交友圈的广泛普及,传统“海外代购”也渐渐转入微营销的平台。代购的商品往往低于专柜的价格,受到了不少消费者的追捧。但不为人知的是这些部分代购者涉嫌逃税,随时有货物被扣的风险。代购与走私的区别是什么?下面杰睿律师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代购合不合法主要还是看是否申报和缴纳税款。
根据我国《海关法》第82条规定: 
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 
海关总署《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规定: 
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走私罪的认定如下:
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在本罪之罪与非罪界限的认定中主要应注意本罪与一般走私违法行为的界限。
走私偷逃应缴税额达到5万元的,构成本罪,未达到这一数额标准的,属于一般走私违法行为。
2.本罪与其他走私特定物品犯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就在于犯罪对象的不同。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国家禁止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毒品等特定物品的,按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罪等罪定罪处罚;走私上述特定物品以外的其他普通货物、物品的,按本罪处理。
区分代购和走私的最重要关键点:如果代购物品是以个人物品清关的,然后当事人进行转售,这一行为就属于走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