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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单位给职工发福利引起的诉辨之争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5年06月15日
引语:2010年国庆节刚过,某市一区供电所所长安某的办公室来了两位不速之客——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和法警,就在检察官询问了安某几个问题后,随即出示传唤通知书,安某脑子一片空白……

案情简介
2010年 5月7日,某市建筑公司经营部派出纳到一区供电所收取20万元的材料款。安某让该出纳开了两张票,一张20万元,一张10万元。安某把这两张发票交给供电所出纳于某,并告知20万元是材料款,10万元是多开的。安某说,前段时间因高速公路低压照明线路改造工程,大家加班很辛苦,用这10万元给职工们补贴点儿“辛苦费”,这是所里领导开会定的。于某领会意图,按辛苦程度给供电所职工发加班费,给安某发了3万元,给副所长高某发了2万元,其他职工每人1万元。

诉讼过程
检方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安某、高某、于某的行为构成了贪污罪,提请法院依惩处。辨方安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安某不具有贪污罪主体身份;安某及供电所职工所分是所里职工挣的劳务费,不是国有财产;辛苦费是集体决定全体参与分配。安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安某、高某、于某的身份符合刑法第382条第2款有关主体的规定,但是三被告人贪污的款项不属于国有财物,是该供电所通过与高速公路签订民事合同,完成高速公路低压照明线路改造工程大包干所得。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贪污罪不予认定,判决三被告人无罪。检方区检察院提出抗诉。辨方辩护人的意见仍然是安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但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决三被告人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单处罚金。责令三被人将违法所得退赔给一区供电所。

律师说法
私分国有资产罪较贪污罪在实践中不多见,但是本案被告人从被以贪污罪提起公诉,到一审判决无罪,再到二审判决犯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三折,说明对案件定性有争议。《刑法》第396条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对象是国有资产。认定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主要包括国家对企业的投资,以及国家出资所形成的收益两大类。对于国有公司、企业来说,能用来发奖金、福利的资金,只能是弥补公司、企业经营亏损、提取法定公益金、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反之,就认定是国有资产。私分国有资产罪客观方面的特征是这样的:违反了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立案起点:私分累计数额10万元以上。从以上特征可以看出,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单位犯罪,特别强调集体特征,一般有决策的程序和步骤,参与人范围也大。

结论
本案中,供电所属于国有企业没有争议,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要求。供电所通过与高速公路签订施工合同而获得的工程款,不能独立于企业性质之外,属于国有企业的收益。对涉案国有资产的分配采取了开会决策、集体私分的方式,符合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特征。从集体参与和受益人广泛这一特点又区别于贪污罪的秘密性特征。故而,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而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