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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交通事故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5年08月11日
(四)判决被挂靠人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该判决的方式也不能最大限度的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该司法解释是出台,会让各地法院有一个统一的裁判标准,就是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做,可以更大限度的弥补受害人的损失。3、私下转让车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责任该如何承担;这个问题分两种情况而定。第一种,仅一次转让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0条的规定,应该由实际受让人来承担,第二种情况,就是多次转让均为办理过户手续的,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4、套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该如何承担责任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由套牌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套牌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承担连带责任。5、拼装车、报废车辆进行私下转让的,发生交通事故后,该如何承担责任;拼装车、报废车辆进行私下转让的,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1条、及该司法解释的最新规定,应由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学员在驾校学习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该如何承担责任,是驾校还是学员;根据该司法解释的第七的规定,应由驾校培训单位来承担赔偿转让;7、想买车,在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在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由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试乘者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8、在存有缺陷的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应由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道路管理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9、不具备上高速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由谁承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10、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道路通行,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该如何承担;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实际行为人来承担,如果能证明道路的管理者有过错的话,管理者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11、机动车存在缺陷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况下,属于产品责任纠纷,当事人可以以产品存在缺陷为由,向汽车的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主张权利。12、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一人损害的,责任该如何承担;这种情况下,应由多个侵权人按过错程度进行分担。13、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中关于“人身伤亡”是否包括精神抚慰金的项目;这个问题在该司法解释没有颁布之前也是争论比较大,尤其是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最多,现该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该人身伤亡,包括精神抚慰金; 14、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否可以要求赔偿停运损失;这个问题,在以前的最高院的批复中,也由此规定,但批复规定很模糊,司法实践中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先该司法解释做出相应的规定,合理停运损失应该支持。15、非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使用替代的交通工具,产生的合理费用是否应该支持;根据该最高院最新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15条第2款第4项的规定,非营运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应该支持。16、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是什么?在此以前,各地法院的做法也是不统一,有的讲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也有的直接列为被告,该司法解释第25条的规定,讲该做法统一化,一律列为共同被告。17、商业三责任险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是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