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重婚者必将受到重罚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5年09月02日
【案情简介】 王平原在上海市某事业机关工作,1986年经人介绍与董玉结婚,婚后两人感情尚好,并生有一子。1998年,王平辞职下海,去深圳经商,不久结识了年轻漂亮的姑娘林琳,对她一见倾心。林琳不知王平已结婚,被其出手阔绰、财大气粗所吸引,两人很快同居。2001年10月,林琳怀孕,并提出和王平结婚。王平一开始不同意,但经不住林琳的纠缠,且从心底里也不想失去年轻貌美的林琳,同时也侥幸地认为,上海和深圳相隔那么远,事情不至于败露,另外林琳也已经怀孕,事情闹大不好收场,于是吴通过个人关系由原单位出具了婚姻状况的证明,谎称自己未结婚,于2003年4月在深圳和林琳登记结婚。但终究纸包不住火,2003年8月,王平重婚的情况终于被董玉得知。因王平常年在外,两人感情本来已经淡漠,现在又出了这样的事,董玉在失望之余,提出和王平离婚,王平表示同意。两人在财产分割、孩子抚养权等方面均无太大分歧,约定于11月20日至当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11月15日,董玉对一朋友谈及此事,该朋友略懂法律,提醒董玉可以向王平要求赔偿。董玉对此不甚了解,遂至律师事务所咨询。 【评析】 在《婚姻法》修正的过程中,许多法学专家、学者以及普通百姓纷纷要求在该法中增加离婚赔偿制度,在离婚时由有过错方对无过错方进行赔偿。他们认为,近年来我国婚内侵权行为屡屡发生,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婚外情”、“包二奶”现象愈演愈烈,极大地损害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而建立离婚赔偿制度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惩罚违法和违反道德的行为,有利于夫妻双方更好地履行相互忠诚、相互扶助的义务。 修正后的《婚姻法》采纳了这种呼声,其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为更好地理解这一条文,须对其中的一些关键词作一定的解释。“重婚”指已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只要男女双方中一方或双方另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存在,他们就不能再登记结婚。违反的,后一个婚姻关系无效。“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则构成“虐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案例中,王平在与董玉的婚姻关系有效存在的情况下,采取非法手段,与林琳登记结婚,明显构成重婚,不仅构成法定离婚的理由,秦芳还可以据此要求离婚损害赔偿,而且王平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重婚罪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至于赔偿的具体数额目前尚无确定的标准、实际操作中,可以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过错人的经济状况、过错人的过错程度和无过错方的受损害程度进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