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何为“工”伤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10日
何为“工”伤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应运而生,随着企业的增多劳动力的需求量就会增多,需要越来越多的劳动者。企业和劳动者最基本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是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自愿签订劳动合同。通过多部法律法规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但在实践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从而导致劳动纠纷的产生,此时法律就是解决纠纷的工具。
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受伤甚至死亡,这种情况的发生无论是对单位还是对个人及其亲属都是一种损害,出于对各方权益的保护,这时一个新的词语“工伤”就出现了。但是对于如何界定“工伤”又存在一系列问题,例如员工突发疾病死亡、发生车祸等情况在不同的时间点会出现不同的结果。
1、员工突发疾病死亡是否算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这里的“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指的是抢救能否起到改变死亡结果的效果,而不局限于抢救是否短期暂时延缓死亡的时间,具体情况的认定视医疗机构结论确定。对“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工伤认定的界定标准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死者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二是是否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三是48小时内抢救是否起到改变死亡结果的效果。
突发疾病死亡认定为工伤的条件:首先,劳动者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
其次,劳动者是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第三,劳动者在实施抢救过程中已不能改变其死亡的结果。若符合上述三个条件,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否则就是意外事故。
如果该工人在下班前已经发病,那单位的责任就是及时上报当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工伤认定。最后认定为工伤的,工人的直系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如果工人在下班后意外突发疾病,《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
2、上下班途中出车祸,是否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必须是在本人不负主要责任的情况下可视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法律规定员工的行为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其他属于工伤的情形:
1,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2,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4,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通过以上工伤认定标准,您所说的情况是属于工伤认定标准范围内的,是工伤,单位是要承担责任的,这个责任的承担是中铁十局进行承担,由于中铁集团并未与社会保险并轨,(至少2012年时还未并轨)因此应当是由单位进行承担责任并与社会保险部门进行沟通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