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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条件及适用
作者:
孙新
律师 时间:
2015年11月23日
取保候审的条件及适用
一、概念
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提出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侦查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二、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符合以上条件的,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或者辩护律师均可以向办案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三、取保候审期间需要遵守相关的规定
1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因为取保候审是需要交纳保证金或者提供保证人的,所以,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违反前款规定,已经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保证人没有尽到保证责任的,同样会依法追究保证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河北诺普律师事务所 李艳波律师电话
13931640189 QQ735068247
办公地址:河北省廊坊市第四大街南外街中段二、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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