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新法新解】反家庭暴力法通过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5年12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已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015年12月27日表决通过,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该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
该法的一些用词明确,比如殴打、捆绑限制人身自由、恐吓等都比较好理解。但是一般老百姓理解该条文,还需要一些法学理论上的解释。
经常性谩骂。经常,即平常、时常。谩骂,即用轻慢、嘲笑的态度骂,肆意乱骂。经常性谩骂,也就是常常随意想骂就骂。体现为对一方人格尊严极不尊重、使其长期生活在精神压迫当中。如果是因家庭琐事而发生的吵架、一方因一时不愉快发脾气时的出言不文明、偶尔因一方轻微过错而骂则不应该理解为家庭暴力。
残害,即伤害或杀害。该条文中殴打一词已经明确了身体伤害,如果单纯从身体上的残害来说,条文中没有必要规定“残害”行为,那么既然规定了“残害”,而后面还有对精神的侵害,那么“残害”应主要理解为精神上的伤害,如通过施加精神压力迫使一方自残、自杀,遗弃造成一方死亡、残疾等。强调一下,残害是一种行为,行为在法律上有两种,一种是作为,一种是不作为。遗弃是不作为。
恐吓,是以加害他人权益或公共利益等事项威胁他人,使他人心理感到畏怖恐。对于家庭暴力中的恐吓,由于血缘和感情的关系以及家庭暴力的处置方法来看,应该做宽泛的理解,如一方常常以自杀、自残等方式要挟家庭成员,也形成家庭暴力。
限制人身自由。在此条文中应理解为短时间、小强度的限制构成家庭暴力,因为非法拘禁时间达到24小时以上的,或虽未达到24小时,具有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非法拘禁多人,造成恶劣影响的;非法拘禁致使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这些行为已经被规定为非法拘禁罪。
构成犯罪时已经形成了对人身的严重侵害,而《反家庭暴力法》意在防范侵害发生,即使发生也尽量避免严重侵害,那么故意限制家庭成员人身自由不超过24小时的也构成家庭暴力,如果经调查认为是遗忘而将家庭成员反锁家中则不能认定为家庭暴力。
另外,该条文没有将“侮辱”一词列举出来,但该条文的表述已经将“侮辱”行为包括在内。
总之,对家庭成员实施了身体上或者精神上的侵害,家庭成员即可以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寻求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