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彩礼,“还”还是“不还”?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6年01月06日
在我国,于婚约订立过程中给付一定数额的彩礼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尤其在广大农村,更是一种习俗。由于农村人口占我国人口的绝大多数,且因彩礼引发的纠纷大量存在,加之我国法律对彩礼的性质没有明确的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也较缺乏,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彩礼纠纷的处理没有较统一的标准,存在一些混乱现象。
前两天,接到张先生咨询,说7月份和现在的妻子结婚,但是两个人一直异地生活,直到前几天,两个人觉得不适合,想离婚,可是张先生很是郁闷,那10万元的彩礼钱就这么打水漂来了?那可是父母多少年的血汗钱,所以,来咨询,想要回彩礼钱。。。。。。
根据张先生的咨询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关于彩礼我们什么时候能要求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另外彩礼返还额度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给付方的经济状况以及过错责任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全部或部分返还。宴请费用未实际取得不能返还。恋爱期间为表达感情而馈赠对方的小额财物,属赠与关系,不在彩礼之列,不得请求返还。小额的认定可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等条件综合判断。
根据上述情况,我们都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张先生的事情结果就是法院应该支持返还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第二款规定,属于法定情节,所以应该返还。
说到这,好多人或者心理也在疑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二款中“共同生活”该如何理解和界定,法律没有对此阐明,学理上也很少对其进行解释,但我们可以通过对《婚姻法》中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的理解,同时结合我们的传统观念来明确其含义。 笔者认为,夫妻“共同生活”是指男女双方结婚后相互扶持,共担生活压力,共创美好生活的持续、稳定的状态。夫妻共同生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共同的住所;(2)夫妻间的性生活;(2)夫妻共同的精神生活,主要是指基于配偶身份的相互理解和慰籍;(3)夫妻相互扶助的义务;(4)夫妻共同承担的其他家庭义务。 综上,也给了法官一个自由裁量的过程!
根据上述分析,笔者也有话对大家说,首先呢,我们一定要做一个知法、守法、懂法并且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人,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然后呢,就是告诉大家每个律师都是为当事人权益着想,只是每个人运用的方式不同罢了。还有呢,律师并不是菩萨,他只是为您争取最大利益,但他不是法律,他也不是法官,所以能做的就是在法律的范围内,争取让法官的判决维护您最大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