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侵权责任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6年01月06日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一般分为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原则上适用过错责任.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发生损害即推定有过错,被告可以通过证明无过错可以免责(仅限于法律特别规定).
3.过错推定责任的范围
《侵权责任法》第3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8条:医疗损害责任,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侵权责任法》第81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5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87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第88条: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89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90条: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91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相对无过错责任原则
不以过错为要件但存在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事由(仅限于法律的特别规定)相对无过错责任的范围:法律规定的大多数特殊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都是相对无过错责任.
(一)监护责任 (二)雇主责任
(三)产品责任→生产者
(四)交通事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
(五)环境污染责任 (六)高度危险作业责任
(七)家庭饲养动物侵权 (八)物件倒塌损害责任
5绝对无过错责任原则
绝对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也不存在任何其他免责事由,绝对无过错责任的范围:
(一)违规饲养动物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79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饲养违禁动物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0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u 《侵权责任法》第24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作为侵权责任行为法归责原则的补充性规定,既不适用过错责任的情形,也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也就是说其适用的前提是:1.不适用与无故错责任的情形。2.双方皆无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