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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之区别|张律师问答1610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6年02月19日
 【承揽合同|张律师问答1610
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之区别


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在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而且在实际生活中二类合同经常混杂在一起,很难区分;但发生伤亡时,区分二类不同性质的合同关系,对当事人来说非常重要。张印富律师结合多年的实务经验作如下分析,以飨读者。
一、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目的不同
《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二款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承揽合同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交付劳动成果是其主要内容,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成果,定做人就完成的工作成果而支付报酬;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雇佣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提供劳务是其主要内容,雇员完成一定的劳务,雇主为其提供的劳务支付报酬,至于工作成果则不是合同的标的。
二、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承担风险责任主体不同
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方依定作方的要求,利用自己的技能、设备进行工作,交付成果获取报酬,在承揽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而雇佣关系中,雇员不具有独立性,在雇佣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由接受劳务的雇主承担。
比如说:私房房主将房屋发包给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承建,由承包人雇人建房,私房房主将房屋发包给单位或个人承建,双方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承包人雇人建房,双方形成的是雇佣合同关系。如果发生伤亡,房主是否要承担责任?如房主在发包过程中明知承包人没有资质仍发包的,发生伤亡,房主是否要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 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定作人对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原则上不承担赔偿责任;仅限于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根据其过失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定作的过错,是指定作人委托加工、制作的定作物本身具有高度的危险性或不法性。对定作指示的过错,是指定作人在定作物的制作方法上所作出的指示有明显的过错,如指使承揽人用危险的方法制作或强迫承揽人违反规律蛮干。选任有过错,是指定作人对承揽人的选择具有明显过错,如明知承揽人没有从业资格而选任。房主为定作人,如将承建房屋发包给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承建,如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不具有过失的,无需对承揽人在承揽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房主在发包过程中明知承包人没有资质仍发包的,则存在上述的选任有过错的情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第11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也就是说,在雇佣合同关系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或雇员遭受人身损害、或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承包人作为雇主都是风险责任承担主体,只不过在有些情况下,承担责任赔偿后可以向雇员或第三人追偿。
三、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人身依附性不同
承揽合同定作方和承揽方不存在身份上的依附关系,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承揽人主要是依靠自己的设备、技术和能力来完成工作,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雇佣合同的雇员与雇主之间存在一种依附的身份关系,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雇员工作不具有独立性,在完成工作中,雇员一般以雇主的设备、技术为依托,受雇主的指挥、管理。(送人玫瑰,手留余香。知识无价人有情,如觉此文受益,点赞打赏至zls212加好友将得到微信法律帮助)。